一、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领导全旗的审计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全旗审计项目计划。
(二)组织指导全旗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审计工作质量,交流审计工作经验,并对全行业专项资金的审计进行汇总上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各苏木镇政府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旗地税部门税收政策和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2、对旗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
3、对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基础上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旗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对中央、自治区、市驻旗所在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由旗政府确定的对国有资产占控投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8、对旗级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决算审计。
9、对市审计局授权我旗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负责对旗委管理的科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拟提拨为科局级并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
(五)对审计发现的经济活动中的倾向性问题,宏观控制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整改检查工作机制。
(六)定期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随时提出重大的专项审计报告;受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旗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但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五)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六)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执法依据
执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联系电话
办公室:321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