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及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等职责。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除餐饮服务业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旗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八)负责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推动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缺陷人口出生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制定实施全旗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旗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实施蒙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组织开展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蒙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蒙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蒙中药资源普查。
(十六)负责全旗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旗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七)承担全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管理股)、财务股(集中核算中心)、信息化管理股、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与控制股、医政医管与体制改革股、基层卫生股、妇幼保健管理股、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股、蒙中医药管理股、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科技教育与宣传股三、联系电话:
办公室:0478-321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