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指导督查;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三)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文书档案、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组织起草地方性规定和部门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二)工程股
指导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承办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的资质审查和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查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和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城建股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拟订全旗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四)房地产业与住房保障股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城市危房改造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旗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监督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全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全旗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全旗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推行、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五)物业管理与供热办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对物业公司收费进行监督、指导、管理;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评定,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原始资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参与新建小区的竣工验收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的规划和计划;负责物业公司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并做好备案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贯彻执行国家供热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负责协调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抓好取暖费调查工作,抓好供热管线铺设的前期规划,做好供热企业的储煤及管道维修的监督工作,监督供热企业严格按供暖标准供暖,保证供暖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