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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乌拉特前旗政府门户网站 2015年11月05日 编辑: 来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旗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

  (二)负责全旗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旗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旗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旗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

  (四)负责提出全旗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旗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申报我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全旗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受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旗核设施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旗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三)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安全、档案、保密、信息、政务公开、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党支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团体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学习活动;负责局机关及二级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股

  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管理;拟定和监督实施开展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估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旗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全旗核、辐射、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办各级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负责环保目标考核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负责全旗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境保护科研监测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污染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和环境质量状况分析预测,编制全旗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拟定和组织实施全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工作;承担全旗环境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四)宣教股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策划并组织实施全旗大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建立环境保护宣传阵地,开办环保专题栏目;建立环境教育阵地,创建并管理“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工程;编辑并印发环保信息,传播环境文化;组织开展环保普法和妇女的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五)自然生态保护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旗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监督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创建、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

  三、联系电话: 

   办公室:0478-265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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