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旗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土绿化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旗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旗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沙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旗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林沙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旗林沙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林沙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的旗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全旗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全旗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旗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事项的申报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旗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实施意见并指导、监督执行;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七)负责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及荒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荒漠化影响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负责全旗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旗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警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旗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旗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全旗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林业种苗工作;指导全旗国有林场(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林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承担林业国际合作交流和国际湿地公约、国际荒漠化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税费等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旗级林业资金,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管理,监督全旗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十一)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二)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材料起草,承办机关文秘、机要、文书档案、会议、督查、财务、保密、安全、精神文明、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承办指导全旗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指导工作。
研究提出全旗林业资金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管理旗级林业资金,监督全旗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年度资金、项目等统计工作;负责林业工程项目审计和直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外经工作。
(二)业务股
研究提出全旗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防沙治沙、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程,拟订全旗造林、营林等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全旗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种苗工作;指导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科技项目申报、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系统业务方面的各种奖励申报和评选工作;承担旗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工作;监督并检查验收绿化造林、封山(沙)育林工作。
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旗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林沙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扶持林沙产业发展的意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监督林沙产业项目的实施、林沙产业招商引资;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管理。
(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股
组织、指导全旗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对全旗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的初审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及濒危物种的进出口管理;指导全旗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办公室:321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