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乌环罚字[2018]H12号
内蒙古中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 乌拉特前旗沙德格苏木毕格梯嘎查
法定代表人:曾顺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588825512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据《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单》数据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烧结机热抽排气筒除尘后及烧结机冷抽排气筒除尘后日均数据排放浓度超标。
以上事实,有《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以《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乌环罚告字 [2018]H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时效期内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四、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同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后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非税专户
联系电话: 1384868333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bet87365最快检测中心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