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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乌拉特前旗政府门户网站 2018年06月27日 编辑: 来源: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乌环罚字 [2018]Q22

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乾源给排水分公司

地址: 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

企业负责人: 王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075554761H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2018515日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分析报告单数据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510日污水处理后加地表水前水质中氨氮、锰、悬浮物分别超标0.96倍、4.815倍、461倍 。                                

有《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分析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517日以《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乌环罚告字 [2018]Q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时效期内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同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后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非税专户                 

联系电话: 1384868333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bet87365最快检测中心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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