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乌环罚字[ 2018]H15号
地址: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
法定代表人:王耀荣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66407191XW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单位信访举报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厂区内随意堆放尾砂、矿石,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精矿库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堪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规范堆存处置矿石、尾砂并对精矿库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同时对你单位2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后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非税专户
联系电话: 1384868333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bet87365最快检测中心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