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乌环罚字[2018]C06号
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化瑞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23MAONC5KE9J
我局 2018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渣、粘土等原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一、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规范堆存原料,同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后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预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非税专户
联系电话:1384868333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bet87365最快检测中心申请复
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