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乌环罚字[ 2018]H11号
乌拉特前旗刘青池小炼铁厂:
地址: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镇长兴沟
负责人:刘青池 负责人身份证号:14262219750627521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信访举报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单位新建小炼铁炉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有《现场堪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自行拆除生产设施并恢复原状,同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后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非税专户
联系电话: 1384868333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bet87365最快检测中心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