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各旗县区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考核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巴彦淖尔市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巴社信办字〔2016〕2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旗县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我们结合自治区相关考核办法,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各旗县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附件:巴彦淖尔市各旗县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10月10日
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印发
巴彦淖尔市各旗县区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巴彦淖尔市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巴社信办字〔2016〕2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各旗县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85分至100分为优秀,70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各旗县区推进和落实“双公示”工作情况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各旗县区累计上传信息数据总量、目录编制和公开情况、工作机制完善情况、信源单位数量、数据更新情况、数据质量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对在考核和抽查中发现虚报数据、虚充总量、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随意填写、应公示未公示等情况,严肃查处,视情节严重情况扣除分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实施“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 年度累计数据量主要考核各旗县区累计向“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上传的“双公示”信息数据总量。该考核指标按逐月累计量统计得分记入当月考核分数中。该考核指标由“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计考核。
第七条 年度目录编制和公开情况主要考核目录本地公示情况和目录上传公示情况等两项指标。该考核指标按逐月完成情况统计得分记入当月考核分数中。
目录本地公示情况主要考核在本旗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双公示”目录,并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本项考核内容由各旗县区提供情况说明,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后,计算分数。
目录上传公示情况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将“双公示”目录上传至“信用巴彦淖尔”网站,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该考核指标由“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计考核。
第八条 年度工作机制完善情况主要考核各旗县区部署落实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公示专栏等三项指标。该考核指标按逐月完成情况统计得分记入当月考核分数中。
部署落实工作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及时转发和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文件,制定印发本旗县区“双公示”工作办法或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等情况。本项考核内容由各旗县区提供情况说明,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后,计算分数。
明确工作职责主要考核各旗县区明确“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确定并上报“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情况。本项考核内容由各旗县区提供情况说明,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后,计算分数。
建立公示专栏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双公示”专栏,实现正常运转,并持续更新数据等情况。本项考核内容由各旗县区提供情况说明,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后,计算分数。
第九条 信源单位数量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向“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上传“双公示”数据中,提供数据旗县区直属单位数量。本项考核内容由“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计考核。
第十条 月度数据更新情况主要考核每月更新数据量和每月更新频次。
每月更新数据量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向“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上报的“双公示”数据情况。该考核指标由“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计考核。
每月更新频次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向“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上传“双公示”数据能否实现7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该考核指标由“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计考核。
第十一条 月度数据质量主要考核存量数据占比、新增数据占比、关键数据量占比、自查数据质量和抽查数据质量。
存量数据占比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向“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上传“双公示”数据中,行政决定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以后产生的数据占当月数据总量比例。该日期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发布实施日期。该日期之前产生的数据记入数据总量,但不记入存量数据数量。该考核指标由“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计考核。
新增数据占比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向“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上传“双公示”数据中,自作出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以内的数据比例。该考核指标由“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计考核。
关键数据量占比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向“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上传“双公示”数据中,五项代码内容未按规则填写的数据占总数据量的比例。五项代码即“双公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和居民身份证号。该考核指标由“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计考核。
自查数据质量主要考核各旗县区对拟向“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上传“双公示”数据进行自查,按照数据标准符合国家要求情况自行评分。本项考核内容由各旗县区提供情况说明,经“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复核后,计算分数。
抽查数据质量主要考核对各旗县区当月数据进行随机抽查,按照数据标准符合国家要求情况进行评分,本项考核内容由专项督查组或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经“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复核后,计算分数。
第十二条 “信用巴彦淖尔”网站基于电子政务外网进行信息报送,开通电子政务外网的部门自行上报数据,未开通电子政务外网的部门由各旗县区发改局负责定期汇总后报送至“信用巴彦淖尔”网站。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巴彦淖尔”网站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分月度和年度对各旗县区“双公示”工作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核准后将结果报送市政府和通报至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并公示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巴彦淖尔”网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