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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负下降了,我们感觉到了

乌拉特前旗政府门户网站 2017年02月21日 编辑:辛旺 来源:国税局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维度上,以营改增为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标志点,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更有利的税制环境。全面推进营改增,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增加有效供给。税制统一、税收中性、税负减轻,由生产型增值税全面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新增不动产所含税收可以抵扣,产生了叠加减税效应。全面推进营改增,能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延长产业链。产业分工细化与产业相互融合发展是当前产业结构演变的总趋势,营改增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与当前从产品为中心转向以服务为中心的二三产业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相适应,能够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提供更优税制环境。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对稳增长和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业营改增也因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详细了解“营改增”后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来到了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邬平为我们介绍说“我们公司主要提供的是建筑工程服务,营改增后我们适用计算税额的方法是:比如销售1万元的货物,应纳税额=1*0.03-0.03/1.03,实际上,在固定资产购进后,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我们实际税负是更低的了。在这次计划的新建项目中我们计划购买2辆车,如果营改增没实施之前,我们计划的这次工程共需要缴纳171万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营改增的相关款项进行了抵扣,我们只需缴纳131万元的税款,税负下降了差不多10%,如果买2辆车,就相当于国家送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打通,给我们建筑业的朋友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大实惠,以往不敢买的设备、工程类用车等,现在只要业务发展需要,‘不买白不买’,反正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为企业的扩大和发展带来了直接的便利,节约了设备成本。”

  从目前情况来看,建筑行业也不缺少进项,无论是大型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还是砂土、石料等材料,甚至后续的水电、网络服务等,只要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成为进项抵扣项目,建筑行业的纳税人发展成本会获得更多优惠。随着全行业增值税链条的打通,日常生产经营税负不断减轻。房屋租赁费、办公室装修费、物业管理费、员工差旅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劳动力外包服务费等很多服务支出,也实现了抵扣,让企业可以轻装上阵。

  房地产业同样是备受关注的行业,我们随后来到了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占元说:“我认为‘营改增’对经营管理影响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占44.4%,影响较小的占33.3%,没有影响的占22.2%。缴纳营业税时,税收元素相对固定,经营管理工作比较单一,‘营改增’后税收因人员素质不一样存在可变可控的特点,经营管理难度上升。一是产品定价难度上升。‘营改增’后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价税分离导致营业收入下降,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执行新的定价标准,对房地产企业的定价能力、定价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营销策略选择难度上升。‘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受视同销售范围有所扩大、混合销售税率不同等影响,营销方案需随之变化。如同为家具、家电类商品,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类商品,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进项税可按17%抵扣,销项税按11%计算,而房地产企业促销活动时赠送的家具、家电类商品,则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进项和销项税额都适用17%的税率,可见营销策略不同,最终的纳税金额就不同,这里面是有账可算的,高水准的营销策略能使企业更多获利,因此需要提高营销水平。”

  可见,“营改增”给纳税人上了新的一课,税法赋予纳税人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增长知识,提升经营水平,才能更好地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基于以上采访我局税务人员给纳税人理清了“营改增”的思路:“通常认为,积极的财政政策来自凯恩斯的理论。在1929年的‘大萧条’危机中,凯恩斯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通过“反周期”宏观调控适当‘熨平’经济的周期波动。在经济高峰期财政要实行紧缩性政策,以抑制总需求;经济低谷期财政要实行扩张性政策,以刺激总需求。积极的财政政策既包括举债扩大支出,也包括减税因素,所以,减税降费同样是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当下观察,减税确实会给财政收支平衡带来压力,但要让企业过好日子,政府就必须过紧日子。从根本上讲,维系较高的财政赤字率是不可持续的。从长周期看,减税可以刺激经济增长,扩大税基,反而会增加税收收入。因此,减税无疑要算作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减税效应,聚焦减税降费,以减税而非以扩大政府支出为重心,才是未来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最大信心和底气所在。”

  这次采访在学术气氛中渐行渐远,留给我们的思考也开始延续:

  全面推进营改增,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市场有效。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使政府有为。推进营改增后形成的地方主体税种缺失,一定程度上倒逼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进程。这一改革,不仅是对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数量上的调整,而且对中央地方税源结构、税收质量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地方政府行为也有指挥棒作用。假如地方增值税比例提高,表面上可解决地方因营改增造成的短收问题,但深层次上可能出现激励不相容的后果。所以,财力适当集中是必要的、逻辑的结果。

  尽管营改增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超出预期,但改革依然在路上。当前,政策层面存在税率档次多、类似业务适用政策不一、优惠方式过多(免税、先征后返、虚拟抵扣、差额征税)等问题;实践层面也面临着如何引导企业运用增值税抵扣机制,确保政策有效落地等繁重艰巨任务。要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宏观调控需要等因素,适当简化增值税税率,逐步清理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启动增值税立法工作,巩固改革成果。因此,对营改增的认识不能囿于地区、行业、产业、企业等角度,而应着眼于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着眼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需久久为功的高度;着眼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保就业、增活力、创环境的高度;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郭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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