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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乌拉特前旗政府门户网站 2016年11月08日 编辑:辛旺 来源:农牧业局
推广使用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扩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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