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6〕1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7号)精神,为加强对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基层主抓、群众参与、社会联动”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成“两个机制”、“四支力量”和“四大支撑”管理模式(“两个机制”: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四支力量”:农村牧区公路交警中队、农村牧区苏木乡镇派出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站和劝导站;“四大支撑”: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农村牧区公路防控体系建设、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和农机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工程),通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为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公路隐患治理,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二)健全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牧区道路执法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苏木乡镇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专职交通安全员,嘎查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和交通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两站、两员”)。苏木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设置配备率到2016年底达100%;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劝导站设置配备率到2016年底达60%,2020年达100%。农机监理机构苏木乡镇分支机构建设到2020年达60%。
(三)完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手段。
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安全研判预警和预防能力得到加强。2016年底前,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2017年6月底前,苏木乡镇使用率达100%。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道路防控体系建设,在农村牧区道路重要节点、重要路段安装使用道路交通监控设备。
(四)优化农村牧区道路安全管理效果。
摩托车安全头盔佩戴率达95%,农村牧区机动车守法率达90%。解决农村牧区存在的摩托车“三无”(无车牌、无驾驶证、无头盔)、农村面包车“三不”(车况不合格、驾驶人不守法、技能不掌握)和农村牧区接送学生车辆“三违”(违法营运、违法超员载客、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道路安全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完善管理机制。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负责全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全区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重点加强苏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完善制度,并设立交通安全管理站,由苏木乡镇领导担任站长,配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嘎查村村委会将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设立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劝导站,每个嘎查村要配置不少于2 人的交通安全协管员,由嘎查村村支书、村主任或治保委员担任负责人。
2.强化属地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模式,并将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生产安全工作作为评价苏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苏木乡镇对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生产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履行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3.强化综合监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区域内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督促检查同级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部署、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两站、两员”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承担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行业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牧区道路交通路面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完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农村牧区道路建设投资计划,并将相关投资纳入项目概算,加强道路建设和养护、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拖拉机、联s合收割机及自走式农牧业机械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资质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依法处理农村牧区道路外农机事故;与公安交警联合开展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农机安全监管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两站、两员”、“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交通安全宣传、农村牧区客运保险、营运补贴等经费。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完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农村牧区道路建设规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估算。
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资质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相关检验设备是否进行检定核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在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落实农村牧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农村牧区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5.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探索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牧区客运公交化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客运、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卫星定位动态监管,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6.落实农机合作社、从事农机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农机作业公司等的安全生产及交通安全责任。制定农机交通安全和生产安全制度,保证从事作业机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农牧业生产过程中,有短途拉运、作业转移等需要在道路上通行的机车,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二)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1.加强“四支力量”建设。着力构建以农村牧区公安交警中队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为基干,以苏木乡镇派出所为辐射,以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站和劝导站为末梢的管理力量,搭建分级管控体系。
2.完善工作机制。农村牧区公安交警中队要定期研判农村牧区道路安全形势,向苏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通报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农村牧区道路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路面巡逻踏勘排查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两员”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培训;积极处理农村牧区道路交通事故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苏木乡镇派出所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入户走访机会,登记、更新农村牧区人、车、路等基础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协助苏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劝导站工作的检查、考核。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站和劝导站是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依托嘎查村村民房屋或单独建设岗亭设立,主要设置在进入国、省、县道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路口、赶集地进出口、多条乡村道路交汇路口,每逢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以及庙会、赶集、民俗活动期间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
旗县(市、区)及其苏木乡镇分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与公安交警联合开展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大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
3.明确“两员”职责。苏木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嘎查村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开展路面巡查,排查道路隐患,纠正、制止和劝导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和农机生产安全宣传提示等工作。嘎查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在苏木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的指导下,对所辖嘎查村内的驾驶员和车辆(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自走式农牧业机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做好登记;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做好工作记录;遇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嘎查村交通安全协管员要及时报告,并在处置人员到达前积极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劝阻围观人员。同时做好劝导记录、宣传记录、排查记录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
1.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2号)要求,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各地区重要议事日程,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向农村牧区道路延伸。
2.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始终保持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持续开展农村牧区面包车、摩托车、拖拉机综合整治,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社会面宣传教育提示,着力强化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盟市要建立道路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网络、手机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体系。
1.加强管理系统应用。依托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平台,实现管理手段科技化,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推广应用,实现动态采集、管理、预警和跟踪考核。
2.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生产安全管理中的投入,加强公路缉查布控卡口、视频监控系统。
(五)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宣传体系。
1.完善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地区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牧区交通及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计划,加大宣传投入,促进农村牧区交通及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2.加强安全宣传阵地建设。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推动农村牧区大喇叭、宣传橱窗、板报“进农村”及安全宣传“进校园”工作,2016年底前,农村牧区大喇叭、宣传栏(橱窗、板报)普及率达到100%,学校、幼儿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达到100%,每学期开设不少于2次交通及农机安全课。旗县级人民政府每月应安排1期交通安全电视、广播宣传节目。
(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体系。
1.分层级实施安全考核评价。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盟市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各盟市也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2.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牧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调查工作,严格追究事故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措施落实,促进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细化工作措施。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严格责任落实,力求工作有新突破。
(三)强化工作保障。
各盟市要加大对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规范使用管理。交通安全员、协管员原则上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月确定保障标准,积极落实劝导站工作经费。各盟市要认真落实保障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劝导站有效履行职能。此外,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本级财力另外安排补助,并与考勤、考绩挂钩。各地区要加快苏木乡镇农机安全监管分支机构建设,发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农村牧区道路交通管控中的作用。
(四)严格责任倒查。
对农村牧区道路发生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及“四不放过”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