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事项子项名称:受理申请(包括发证、换证)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5、《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办证范围:列入实施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办理材料:
一、申请
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设施设备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受理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材料(需留有书面记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受理决定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中心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楼 205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7939939
办理流程:
(一)申请窗口:企业所在地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上申请,网址: http://110.16.70.4:8003。
(二)承诺日期: 20个工作日。
(三)印发证: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5层3号圆14号窗口)。
联系电话:0478---8521231
(四)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网站(http://www.bynrfds.gov.cn)向社会公告,同时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企业及相关人员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