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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办理指南
乌拉特前旗政府门户网站
201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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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事项名称: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或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损毁情况说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材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损毁声明的报刊
(3)《税务登记证件损毁说明》
(4)已损毁的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乌拉山镇城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到乌拉特前旗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其他镇、苏木的可就近到前旗地税局设在当地的税务所办理。
办理时间:按照税务登记证管理工作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或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或损毁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损毁情况说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联系电话:0478-3214380、0478-3211779
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
(2)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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