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注销税务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办理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乌拉山镇城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到乌拉特前旗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其他镇、苏木的可就近到前旗地税局设在当地的税务所办理,也可到前旗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联系电话:0478-3214380、0478-3211779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2)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若发现涉嫌偷逃骗 抗税或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