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申请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办理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窗口(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西红路)
办理时间:法定期限为15个工作日,乌拉特前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承诺名称登记1个工作日,备案、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设立、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3264724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