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申请条件:1、具有本旗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人均收入3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可直接成为低收入家庭);
2、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含);
办理材料:
(一)《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表》;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城镇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低保证;
办理地点: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或镇、苏木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街道办事处或镇、苏木人民政府民政办工作日:30天
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8:30-12:00 3:00-6:00
联系电话:0478-3269405
办理流程: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
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苏木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旗住房保障部门;
(三)旗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旗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