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初审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初审
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巴政劳社办发[2010]20号)
申请条件: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卫生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得卫生部门办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正式营业在一年以上的;
(二)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三)设有日间观察床,病床数达到6张以上;
(四)综合医疗机构应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五)人员配置:
1、配备2名以上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3、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六)社区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其他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七)应配备以下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机、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及与开展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八)有关规章制度: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办理材料: 执业许可证副本;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办理地点:政府大楼311办公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3267923
办理流程:填写《城镇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及应具备申报条件的各类证件、证照、证书等材料报旗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请点击附件下载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