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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办事指南

乌拉特前旗政府门户网站 2015年04月17日 编辑:曹银波 来源:

  事项名称: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 内民委发(2010)7号

  申请条件:

  1、年满二十周岁以前,父母或养父母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在年满六周岁以前,其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中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办理材料:

  1、已经填写好相关内容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本人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3、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4、本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5、本人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6、本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7、如系收养关系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须原始件,补办件无效),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8、申请人是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子女的,提供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

  9、证件上使用过曾用名,必须出具户籍证明。

  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民生大楼606)

  办理时间:行政单位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3212726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件材料,旗民宗局初步审核通过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上报市民委。

  2、市民委审核通过后,变更人基本信息在《巴彦淖尔日报》公示一周,未收到举报的,上报自治区民委备案。

  3、自治区民委查验、批复。

  注意事项:

  1、各类证件上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必须一致;

  2、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3、户籍证明必须有扫描照片;

  4、复印户口簿原件时要有户主页;

  5、复印身份证原件时要有正反面;

  6、填表盖章处须有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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