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 内民委发(2010)7号
申请条件:
1、年满二十周岁以前,父母或养父母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在年满六周岁以前,其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中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办理材料:
1、已经填写好相关内容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本人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3、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4、本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5、本人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6、本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7、如系收养关系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须原始件,补办件无效),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8、申请人是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子女的,提供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
9、证件上使用过曾用名,必须出具户籍证明。
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民生大楼606)
办理时间:行政单位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3212726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件材料,旗民宗局初步审核通过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上报市民委。
2、市民委审核通过后,变更人基本信息在《巴彦淖尔日报》公示一周,未收到举报的,上报自治区民委备案。
3、自治区民委查验、批复。
注意事项:
1、各类证件上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必须一致;
2、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3、户籍证明必须有扫描照片;
4、复印户口簿原件时要有户主页;
5、复印身份证原件时要有正反面;
6、填表盖章处须有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