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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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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7日
编辑:辛旺
来源:交管大队
事项名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五)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收存原行驶证原件。
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交管大队车管所
办理时间:乌拉特前旗交管大队车管所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3267676
办理流程:
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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