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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消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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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7日
编辑:辛旺
来源:交管大队
事项名称:机动车注消登记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申请条件: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交管大队车管所
办理时间:乌拉特前旗交管大队车管所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3267676
办理流程:
(一)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二)符合规定的,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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